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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分析对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事项
2020-8-7 16:41:06
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査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査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6.本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发生调整的,对此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相关法院负责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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