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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介绍,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纷繁复杂且多变,有时会让企业的经营者们感到难以适从,加之有些企业的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本来就较淡薄,使得实践中许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时经常步入一些法律误区。步入法律误区的后果要么是损害了员工的利益,要么是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引起了众多的法律纠纷。因此对于这些法律误区,企业必须要加以认清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误区一: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 企业都知道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经营,约束员工的行为,于是几乎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的需要出台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简的规章制度。
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
误区三:员工辞职需单位批准。 或许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许多企业和员工仍然认为员工辞职要写辞职申请,要得到单位批准。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现行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没有其他条件。
误区四: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权利和砝码。 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最终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误区五: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设定。 违约金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于通常的一些合同比如经济合同、民事合同等,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违约金,除非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正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
误区六:过了仲裁时效还有诉讼时效。 当前企业的时效意识偏低,尤其是对于仲裁时效的意识更是薄弱。劳动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即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误区七: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于是很多企业便当然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因为所谓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一个非常严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企业可以灵活运用之。而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
误区八:效益不好时就可裁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效益有所起伏在所难免,企业根据效益的起伏状况相应地扩张收缩也属正当之举,但扩张收缩涉及到员工这一人的问题时,就不能以通常的眼光来看待了,法律对于企业裁员明确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
误区九: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 竞业限制的概念广受企业的欢迎,因而在较短时间内为众多企业所接受和采用。所谓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误区十:辞退员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这种自信源自企业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律为了保护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的权益,对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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