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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案例解析
2015-10-9 9:18:55
一、【案情介绍】
小杜(女)与小石(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 2011年,小杜父母给她买了一套90平米的房子,产权证上是小杜的名字。2012年初,双方到法院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套房屋为小杜个人财产,没有进行分割。
【案件解析】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案件中所涉房屋为小杜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案情介绍】
小李(女)与小王(男)2008年7月1登记结婚。2012年12月,小李因意外受伤,经鉴定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小李一直由父母照顾,小王一直没有去探望,也不支付小李治疗的费用。小李起诉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医疗费用。经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李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小王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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